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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用离职员工声音训练AI配音 法院判定:构成人格权侵权

2026-07-18 03:06:23 [探索] 来源:盘星资讯网

核心摘要:浙江杭州一文化公司擅自利用离职员工录音训练AI模型,公司构成合成虚拟角色配音进行商业牟利。擅用声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判,离职认定AI处理后的员工声音若具备“可识别性”,仍属于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范围。训练法院强调,配音判定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不涵盖人格权益,法院用人单位不得以拥有录音著作权为由,人格未经同意擅自对员工声音进行AI化商用。权侵权

案件背景:未签授权协议,公司构成离职后惊觉声音被“克隆”

原告周某曾就职于某文化公司,擅用声音担任虚拟艺人岗位。离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工作期间产生的训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归公司所有。

2023年8月,配音判定公司以“内部测试”为由,安排周某录制AI声音训练素材。然而,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授权协议。周某当时提出的签约及授权费诉求,未得到公司的明确答复。

2024年9月,周某离职后发现,该公司将其声音素材经AI训练合成后,用于名为“梦某”的虚拟角色配音。该合成声音被广泛应用于直播、商场展示、线上商品上架等多种商业场景。周某认为公司侵害其声音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赔礼道歉。

被告公司辩称,其对涉案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因此使用行为具备合法依据。

法院审理:AI合成声音若可识别,仍属人格权保护范畴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1. AI化处理的声音是否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
2. 录音制品著作权与声音人格权的权利边界如何划分。

法律依据与认定逻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可识别性”是法律保护的核心前提。

法院审理认为:
* 可识别性标准:判断AI合成声音是否受人格权保护,关键在于该声音能否使公众关联到特定自然人。
* 事实认定:本案中,经AI处理后的声音与周某的语调、发音风格高度一致,足以使一般公众准确识别其身份。因此,该声音仍属于周某的声音权益保护范畴。

权利边界:知识产权≠人格权

法院强调,人格权专属于自然人,非经法定事由或明确授权不得转让、处分。

  • 侵权认定:公司明知声音AI训练及使用需另行授权付费,仍在未获周某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商用AI合成声音,缺乏合法权利来源,构成声音权侵权。
  •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该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周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出具书面道歉声明。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释法:技术不改变人格权属性,生物识别信息需单独授权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白马湖人民法庭(数据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倪晓花对此案进行了解读:

  1. 技术中立原则:本案是典型的“AI用声”纠纷。技术本身不改变人格权属性,声音作为重要的生物识别信息,AI加工后仍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只要能联想到特定自然人,即受人格权保护。
  2. 授权界限明确:知识产权授权不当然包含人格权授权。人格权专属于自然人,用人单位对工作录音享有的知识产权,不能解释为员工对人格权的放弃,也不能视为员工对商业使用的概括授权。
  3. 合规建议:声音AI训练合成涉及对生物识别信息的深度处理,必须另行取得自然人的知情同意

倪晓花提醒,声音、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属于高度敏感个人信息。企业在采集员工声音或使用相关素材训练模型前,应单独取得明确授权,以规避侵权风险。


来源:中国青年报
记者:刘胤衡、邹竣麒
日期:2026年07月14日 03版
编辑:胡寒笑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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