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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信通山西大同店关停员工被迫离职,六年工龄五年社保断缴,维权遇阻;欠缴社保如何续上?律师说法

2026-07-17 12:02:00 [热点] 来源:盘星资讯网

在迪信通山西大同市手机专卖店任职六年的迪信断缴周女士,因门店撤店被迫离职。通山同店在办理社保转移时,关停她震惊地发现,员工遇阻尽管工作六年,被迫用人单位仅为其缴纳了一年多的离职龄年社保。尽管周女士手持工资流水、年工离职补偿表等关键证据,社保社保上律师说但在认定劳动关系及补缴社保的维权过程中仍遭遇重重阻碍。

事件背景:迪信通大同门店关停,欠缴员工被迫失业

45岁的何续周女士是大同本地居民。离职后,迪信断缴由于前雇主长期未足额缴纳社保,通山同店她长期面临维权无门的关停困境。

周女士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回忆,员工遇阻2013年12月,她入职山西迪信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信通公司”)大同市魏都手机城专卖店,担任手机销售员,直至2020年4月。后期因公司经营策略调整,该门店被撤除关停,周女士因此被迫离职。

周女士表示:“门店关闭时,公司拖欠了员工三个月工资。在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后,迪信通才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分期支付工资计划表,并支付被迫离职的补偿金。”

图为迪信通山西大同店人员明细表

周女士提供的这份《离职补偿明细表》形成于2020年4月3日,列明了大同专卖店12名员工的离职补偿情况。数据显示,周女士在此工作6年,月薪2000元,获得补偿金1.2万元。该表附加条款中明确承诺:
1. 所有员工于4月份正常补发2020年1-3月应发工资;
2. 所有员工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由公司缴纳至2020年6月30日;
3. 补偿金额将于2020年4月至7月分月发放完毕。

核心矛盾:六年工龄五年断缴,工资发放主体混乱

“由于原公司办公地在太原,我的社保一直在太原市小店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小店区社保中心’)缴纳。”周女士称,离职后她将社保关系转回大同,并通过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自行参保。

在此过程中,周女士发现,在迪信通专卖店工作的6年多时间里,公司长达5年未为其缴纳社保。她曾向劳动职能部门求助,但对方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表示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导致此事一度搁置。

图为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证明

根据周女士提供的《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证明》,迪信通公司为周女士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仅为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共计一年四个月。此前5年多的任职期间,没有任何参保记录。

周女士丈夫冰先生持续收集证据。由于工资卡多次更换,他前往不同银行查询,发现6年的工资流水中,仅有部分由迪信通公司直接发放,其余要么是一串代码,要么显示为某个人力资源公司。

银行流水显示:
* 2014年1月至2018年:工资发放方显示为一串代码;
* 2018年至2020年4月:代发工资单位显示为“山西方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近期:工资发放方才显示为“迪信通公司”。

针对那串代码代表的主体,冰先生向银行申请查询档案,最终追溯至一家名为“太原市尖草坪区迪锋通讯器材商行”(以下简称“迪锋商行”)曾向周女士发放工资。

调查核实:关联公司身份曝光,社保部门回应引争议

迪锋商行与迪信通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冰先生通过公开工商信息发现,迪锋商行企业年报中预留的联系电话,与迪信通公司企业年报中的联系电话完全一致。记者核实确认该信息属实。


迪锋商行与迪信通公司企业年报联系电话相同

冰先生透露:“我妻子指出,迪锋商行的法定代表人蘧某某,实际上是迪信通公司的财务人员。”

早在今年3月,冰先生已向省长信箱反映此事,案件转办至小店区社保中心。尽管提交了上述证据,社保中心当时的答复是:“无法证明周女士与迪信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7月6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小店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表示:
1. 关于“蘧某某是否为迪信通财务人员”一事,中心并不清楚;
2. 经系统查询,蘧某某的社保确实由迪信通公司缴纳,但这发生在其卸任迪锋商行法定代表人之后,是以职工身份参保;
3. 方胜人力公司已提供迪信通公司的委托代发协议,证明其代迪信通发放工资;
4. 尽管周女士提供的离职工资明细表盖有迪信通公章,但前期已约谈该公司两次,迪信通方面仍不承认。
5. “我们今天(6日)下午将继续约谈迪信通公司和方胜人力公司,局里已知晓此事,正在跟进中。”

律师观点:拆分用工规避社保违法,举证责任在企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指出,迪信通公司存在欠缴社保拆分用工主体两项明显违法行为。

1. 社保缴纳是法定强制义务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并足额缴费。企业不得借助关联商户、第三方人力公司转嫁或规避参保责任。

2. 证据链完整,劳动关系认定清晰

本案中,周女士在岗六年仅有一年四个月的社保记录。迪信通公司加盖公章的离职补偿明细表不仅确认了六年工龄,还书面承诺缴清社保至2020年6月。迪信通公司刻意拆分迪锋通讯商行、山西方胜人力、自身三方轮换发放工资,人为割裂用工证据。职能部门仅凭工资流水分属不同主体就否认劳动关系,缺乏法律支撑。

3. 举证责任倒置,企业应承担不利后果

赵良善强调,劳动者举证已形成完整闭环,劳动关系举证责任依法倒置由企业承担。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加盖单位公章的补偿结算单据、多年连续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等,均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凭证。考勤、工资台账、劳动合同等材料由用人单位留存保管,否认用工事实的举证责任归于企业。

案涉补偿表清晰载明六年工龄与社保履约承诺,银行流水完整覆盖全部工作时段,证据效力充分。迪信通公司仅口头对明细表存疑,却无法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自身盖章书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社保机构不宜仅凭企业单方说辞直接否定劳动关系。

4. 社保部门履职存在疏漏,建议双重维权

赵良善指出,社保经办机构调查履职存在疏漏。《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赋予社保征收部门独立核查用工事实、约谈企业、责令补缴社保、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执法职权。稽核环节可自主认定劳动关系,并非必须先行经过劳动仲裁。

目前社保中心仅完成两轮企业约谈,未主动调取迪信通用工台账、关联企业财务凭证等关键存档材料,未尽全面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

律师建议:
周女士可向社保部门提交书面稽核申请,索要正式书面处理答复。若部门推诿不作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苗巧颖 编辑 李婧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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