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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内转51万给小18岁情人 妻子起诉追讨,女方竟辩称是嫖资 法院:系赠予,全额返还

2026-07-17 06:27:09 [休闲] 来源:盘星资讯网

河北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二审判决书,男婚内转驳回赵某上诉,小岁系赠维持原判。情人妻起该案核心争议在于:丈夫李某在婚内向小18岁情人赵某累计转账51.1万余元,诉追妻子孙某起诉要求返还。讨女赵某在庭审中辩称双方系“卖淫嫖娼”关系,竟法院款项为嫖资;而法院最终认定,嫖资双方关系符合“包养”特征,予全款项性质为赠与,额返且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男婚内转赠与合同无效,小岁系赠赵某需全额返还。情人妻起

案件背景:婚外情十余年,诉追转账超51万元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讨女系合法夫妻。竟法院自2015年起,李某与赵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往来。在此期间,李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网络平台红包等多种方式,共计向赵某支付款项511,157元。双方相处期间,还曾结伴前往哈尔滨等地旅游。

庭审焦点:是“嫖资”还是“赠与”?

针对款项性质,双方各执一词:

  • 赵某辩称(主张嫖资):
    赵某声称,其与李某的交往中“钱是第一位的”,每次交易必须支付金钱,无钱则无性无其他服务,属于纯粹的性交易关系。她进一步指出,妻子孙某对此非法性交易关系一直知情,因此李某的转账行为应定性为嫖资,而非赠与。

  • 李某辩称(主张赠与):
    李某承认双方相识恋爱长达十余年,转账是基于感情基础、为表达爱意及维持情人关系。他认为,该笔款项具有长期性、固定性,不符合临时性、不固定性的“嫖资”要件,应当认定为赠与款项

法院认定:符合“包养”定义,非卖淫嫖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赵某自2015年相识后,多次给付财物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这一行为模式符合“包养”的定义,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卖淫嫖娼。

法院指出,李某在包养赵某期间,为维持不正当关系而给付财物,赵某予以接受,该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定义。因此,案涉财产给付行为应认定为李某对赵某的赠与。

判决依据: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进一步阐述判决理由:

  1. 侵犯配偶财产权:李某未经妻子孙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严重侵害了孙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 违背公序良俗:李某的赠与行为及赵某的接受行为,均基于双方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 非善意取得:赵某取得该财产并非出自善意,且数额巨大,既非日常生活所需,也未经配偶同意。

综上,法院认定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

判决结果

  • 一审:确认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赵某向孙某返还赠与款项511,157元。对于孙某主张的利息及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二审: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责任编辑: 刘亚鹏 UN1007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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